2015年新疆公务员考试体检
(一)体检是如何组织的?标准是什么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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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自治区和各地州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,到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。
体检标准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执行。其中,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(试行)》修订部分见国家公务员局官方网站“考试录用”栏。
报考各级各类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,体检标准按照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 》执行。
(二)对体检结果如果有疑问,应该如何处理?
招录单位或考生对体检结果有疑问时,可提出复检要求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 经地州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, 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复检。复检只能进行一次。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。
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 》项目均不进行复检。
(三)报考人民警察、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体检注意哪些事项?
报考公安机关 (含特警) 、森林公安机关职位和法院、检察院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人员体检须符合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》、《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(试行)》,其中,报考法医、物证检验及鉴定、信息通信、网络安全管理、金融财会、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、交通安全技术、建筑工程、安全防范技术、排爆、警犬技术、医学、心理矫正、狱政管理、司法行政管理、教学等职位的考生,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.0,不合格。
请报考人民警察、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认真阅读《招考简章》有关内容,并注意相关要求,结合自身条件选择报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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